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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沾化冬枣”标题网售灵武长枣
银川中院:蹭关键词流量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04-27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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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文浩办理的(2023)宁01知民终8号案件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是宁夏法院唯一一件入选案例。4月24日,记者采访还原了这起宁夏和山东两个地理标志商标权被商家不正当使用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

  不当使用地理标志品牌售卖长枣引发诉讼

  该案在银川中院属于二审案件,上诉人是山东省滨州市某冬枣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市某冬枣公司”),被上诉人是宁夏灵武市某枣产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灵武某枣业合作社”)、原审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1年,滨州市某冬枣公司发现其拥有的商标使用权“沾化冬枣”未经许可被商家在网上使用。2021年9月29日,滨州市某冬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嵇某在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电脑进入某购物网站平台,嵇某通过其个人手机号登录该购物网站手机客户端,在搜索框中输入“沾化冬枣”并点击搜索,出现若干条搜索结果,点击其中标题为“【顺丰包邮】宁夏灵武长枣”的链接,进入该商品的下单购买页面,显示为载有“灵武长枣、现摘现发、产地直发、粒粒脆甜、灵武脆甜长枣、顺丰包邮”字样的图片,其下的描述内容为“【顺丰包邮】宁夏灵武长枣现摘水果大枣鲜枣非沾化冬枣应季脆冬枣”。嵇某点击发起拼单链接,下单购买该商品,并查看商品信息、商品评价和售货店铺“某枣业”的信息,其中店铺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灵武某枣业合作社。

  滨州市某冬枣公司认为,灵武某枣业合作社售卖的案涉商品实际产地并非沾化地区,但其在案涉商品链接标题中却使用“沾化冬枣”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削弱上诉人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灵武某枣业合作社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给其造成损失。

  滨州市某冬枣公司以灵武某枣业合作社在某购物网站平台销售页面使用“顺丰包邮宁夏灵武长枣现摘水果大枣鲜枣非沾化冬枣应季脆冬枣”作为售卖标题,向宁夏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诉请判令灵武某枣业合作社立即停止侵害“沾化冬枣”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0万元;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披露相关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滨州市某冬枣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

  以“非+地理标志商标”网售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4月24日,银川中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滨州市某冬枣公司系第329788X号商标“沾化冬枣”的被许可使用权人,该公司在许可范围内有权使用该商标,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任何与授权商标及相关商业标识相关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及/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一切必要、可行的法律行动,并获得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一切法律救济。

  2019年5月29日,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与灵武某枣业合作社签订《某平台合作协议》,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该网购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同时,协议约定商家保证商品来源真实、合法,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不存在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质量标志、名优标志、包装装潢等行为。诉讼发生后,根据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的该网购平台数据显示,案涉商品已于2022年11月30日下架,并于2022年12月1日被平台限制、禁售。

  案件审理中,银川中院确定了争议焦点:被上诉人灵武某枣业合作社是否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上诉人灵武某枣业合作社及原审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银川中院审理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在销售页面使用“非+商标”作为售卖标题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加以判断。本案中,被上诉人在销售页面使用的售卖标题使用“沾化冬枣”,属于商标性使用;被上诉人灵武某枣业合作社销售的是枣类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权利商标由“沾化冬枣”及与之相关的拼音字母、图形构成,“沾化冬枣”系最具识别性的部分,被控侵权标识与之构成物理上的近似;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但是被上诉人在标题中使用“非沾化冬枣”,明确指明了商品并非“沾化冬枣”,且在商品来源中明确标注了产地是宁夏灵武等信息,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即能对案涉商品来源加以区分,不会产生现实的混淆以及混淆的可能性。故被上诉人在销售页面使用“【顺丰包邮】宁夏灵武长枣现摘水果大枣鲜枣非沾化冬枣应季脆冬枣”作为售卖标题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银川中院还认为,被上诉人在网上销售商品时使用的标题为“【顺丰包邮】宁夏灵武长枣现摘水果大枣鲜枣非沾化冬枣应季脆冬枣”,虽然载明“非沾化冬枣”,但在以“沾化冬枣”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搜索到被上诉人经营的案涉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案涉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沾化冬枣”进行区别,实质上进行“区别式攀附”。被上诉人灵武某枣业合作社辩称在标题中添加“非沾化冬枣”是为了强调枣子的不同品种、不同产地,提高消费者的辨识度,但就市场竞争秩序而言,枣子有多种品类、产地、品牌等描述性关键词,案涉商品链接中特别标明“非沾化冬枣”并无必要,缺乏使用的正当性,系为获取商品关注及吸引流量。综上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为达到竞争目的,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022年12月1日,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已删除、断开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审理中,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仍在实施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已无必要。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要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关键词引流”,对于因流量减少导致的销售损失、利润损失,实际很难计算。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案涉侵权行为的情节、案涉商品的知名度、被上诉人的主观过错、销售持续时间、价格以及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2023年8月,银川中院二审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灵武某枣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滨州市某冬枣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驳回滨州市某冬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涉及“沾化冬枣”与“灵武长枣”两个地理标志品牌之间的纠纷,通过案件审理明晰了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界定了关键词引流、区别式攀附、反向混淆行为等概念。宁夏区域特色产业较多,地理标志品牌较多,如何保护这些“无形资产”以及正确使用地理标志提升商业竞争力,本案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同时,本案基于“互联网+”新形态、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数字经济、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方式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编辑】:王锌
【来源】:宁夏法治报